作者: 神龍
經歷: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畢業於成功大學會計研究所,台大會計系。
領有: 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CPA)、內部稽核師(CIA)等證照。
前言:
目前財政部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提出「財政健全方案」,經行政院於今日(103 年 3 月 13 日)第 3389 次院會決議通過,該草案對於公司及個人股東 主要影響有二點,第一點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減半;第二點個人綜合所得稅率最 高級稅率從原先的 40%,提升到 45%,為探討在該修正草案下,藉以計算實質稅 賦對公司與個人的影響。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 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 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 定之半數。
-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 1,000 萬元部分,適用 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 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 分析假設:
1. 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稅率為最高級距(40%或 45%)。
2. 假設公司盈餘於當年度即行分配或於以後年度分配。
- 分析內容:
- 財政健全方案對於以上分析的投資模式,除了一般公司投資一般公司無影響外,其對整體實質稅率的增加 2~12 的百分點。
- 就個人而言,利用前三種分式來投資公司,獲取股利收入所產生的稅賦,直接投資受所得稅法修正的影響最大,個人實質稅賦平均而言上升 37%;利用境 外公司投資所產生的稅賦,因受惠於境外公司分配股利屬於海外所得,其固 定稅率為 20%,導致修法後個人負擔稅賦反而下降,惟要提醒的是個人利用 境外公司投資用以避免最高稅率為 45%,國稅局可能會認定該境外公司為假 外資,將股利所得分配穿透該境外公司到最終股東身上,併入該股東的綜合 所得稅。
- 就公司而言,修法的影響唯有對外商公司取得股利收入有些微的影響,一般 公司投資一般公司無任何差異。
- 個人觀察:
- 此修法係財政部為補足財政缺口而採行的措施,也可能對日後廢除兩稅合ㄧ埋下伏筆,對個人股東而言,以前利用境內投資公司所取得的股利,其整體 稅賦較個人直接持有高 6%,然而修法後其整體稅賦較個人直接持有僅高 1.7%, 如此ㄧ來個人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持有的誘因更大。
- 以往假外資的模式,使得個人從境外取得的股利所得是免稅,但基本稅賦施 行後,需繳納 20%的稅賦,所以有些個人就思考有無其他方法持有就妥當, 而就修法後看實質稅負可知,利用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公司,個人取得股利收 入時其整體實質稅賦低於其他稅賦。